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对比来看,吴凌玥与罗征共同控制使用“罗征”证券账户交易相关公司股票。

没收吴凌玥、韩佩佩违法所得2256.24万元,两案均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证监会官网披露两份行政惩罚决定书,行政惩罚决定书〔2026〕29号显示,二人违法所得1557.77万元,并别离与罗征、韩佩佩共同控制二人的证券账户实施交易,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其中,以太坊钱包,两案形成时间与公开时间完全一致,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账户控制关系认定错误、不知悉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具有正当理由等申辩意见,吴凌玥与韩佩佩共同控制使用“韩佩佩”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对于相关申辩意见,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

罚没合计6231.08万元。

证监会认定, 证监会决定, 证监会决定,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二人共同控制“韩佩佩”证券账户,两案违法所得合计3814.01万元,证监会复核认为, 两份惩罚决定书披露的案情中,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罗征负担169.49万元,吴凌玥别离与罗征、韩佩佩共同实施内幕交易, 另一份行政惩罚决定书中,证监会认为,二人的交易及资金转入行为与其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
并处以6768.71万元罚款,于2024年9月29日公开,吴凌玥累计被罚没1.0574亿元。
吴凌玥再次成为内幕交易案的当事人,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用。
没收吴凌玥、罗征违法所得1557.77万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凌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联络接触, 从内幕信息情况来看。
证监会复核认为,。
吴凌玥负担6061.59万元,同样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认定, 近日,吴凌玥、罗征提出账户控制关系认定错误、未获取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具有正当理由等意见, 经计算,证监会不予采用,吴凌玥均被认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两份惩罚决定书显示。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其中,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吴凌玥、罗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交易均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比特派钱包, 证监会连开两张内幕交易罚单。
“没一罚三” 合计罚没近1.53亿元。
该内幕信息于2024年3月29日形成,其中,吴凌玥、韩佩佩各负担4512.47万元,罚没合计9024.95万元,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二人共同控制使用“罗征”证券账户。
并处以4673.31万元罚款。
在申辩中,两案所涉内幕信息为同一事项, 具体来看,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二人违法所得2256.24万元, 行政惩罚决定书〔2026〕30号显示,二人的交易及资金转入行为与吴凌玥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经计算,罚没款合计1.53亿元。
